(七)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自觉增强搞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2.5%的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
三、进一步增强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
(九)加强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建设。实施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扶持建设1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1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深入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领域建成200个专业门类齐全、设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十)加快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步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号)和评估细则要求,2006年在全省首批评定2-5所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的重点技师学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明确为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十一五”期末,全省重点技师学院的数量要力争达到8-10所。通过重点建设,使之成为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承担职业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