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教育事业费和初中段45%部分教育费附加,均根据2006年三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比例,按海曙区36.6%、江东区34.4%、江北区29%直接划转三区。
4.原市返回三区用于区属学校教育费附加,随本次调整一并划转给三区。
5.上述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核定后,从2007年起划转三区。其中,教育事业费以核定划转数为基数,连续3年按 10%比例增加划转经费,并逐年列入经费划转基数;教育费附加划解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同时调整市级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基数。2006年各划转学校的经费下达渠道不变,学校年度结余一并划转,并不作划转基数。
6.划转三区的教育费附加,按原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三区初中学校的基本建设、日常维修、教学设备购置、教(科)研经费、师资培训经费,以及学校大修理、解决流动人口入学和其他专项业务经费等。
(二)关于教职工医疗经费
以2005年的实际执行数1109.9万元,按划转学校(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到三区。其中,海曙区504.1万元、江东区330.4万元、江北区275.4万元。
(三)关于教职工住房补助经费
划转学校(幼儿园)中,1998年以前在职教职工的住房补助经费根据原协议的规定,由划转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部分改由市教育局承担解决。1999年以后划转学校(幼儿园)中教职工新增、晋升等因素所需的住房补助,均按原定办法,在划转三区的教育经费中解决。
(四)关于学校建设经费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的新建学校建设资金按原规定的政策落实。已建成初中学校的建设决算经费、在建和在改建初中学校的建设管理及经费,仍由市教育局负责。2006年至2008年3年内,各区按已定的市教育规划建成的初中学校(由市教育局与三区教育部门按规划商定),其装备所需经费(按市一类标准配置)及学校一次性开办经费(按每所100万元标准),由市教育局一次性予以补助。对原列入市已定教育规划,因种种原因未建的初中学校建设项目,今后所涉建设资金再由市、区共同协商解决。
(五)跨区就读补贴经费
考虑到目前三区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2006学年仍按市计划跨区就读的学生,所需经费按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对承担跨区就读的区进行经费补贴,由市教育局安排支付,直至该届学生毕业。今后跨区就读有关事宜由各区自行商定。
四、其他事项
(一)各移交学校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划归各区管理,教职工的工资级别、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按统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