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对储备物资进行合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6.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6.7 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市)、区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8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突发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