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理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5.2 恢复生产
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5.3 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其中县(市)、区评估报告还应抄送市农业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林业局。
市农业局要会同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5.4 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对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武警、驻甬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同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6.3 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