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省政府和省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市动物疫情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4.2.4 非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尤其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指挥部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