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路线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的响应级别。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向本级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业局: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疫情。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当地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