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监测体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
3.1.2 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1.3 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