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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和相邻2个以上市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4.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事件。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4.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依靠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动物疫情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专家委员会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贸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萧甬铁路有限公司、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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