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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和相邻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和本省相邻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4.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和相邻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和相邻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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