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和安排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9月。市经委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委主任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副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组织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和实际工作,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于2006年底前,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市经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63899875)。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10月-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五五”普法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经委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并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大力开展各种专项宣传活动,交流工作经验,介绍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认真做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市经委将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评选全市经委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
《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人民政府转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