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的计划项目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计划项目意见的,应当署名提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开公众提出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公众提出的意见,如确实需要修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应对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正式讨论通过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统一作出反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同时说明理由。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如进行调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予以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规章起草的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起草的背景资料、规章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说明规章制定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五)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六)联系部门;
(七)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规章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规章起草部门的网站发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媒体公布全文或者发布指引;
(三)在市政府网站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设置公告的链接。
规章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规章起草部门的网站公开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规章起草部门发布公告后,应当通过座谈会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根据拟制定规章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