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财政部有关精神,为降低农民种粮成本、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省政府决定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下同)粮食直接补贴同时,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政策。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办法
2006年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是:稳定补贴面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兑现办法;综合直补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粮食直补面积,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一)补贴资金的分配
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为14.5亿元。补贴资金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具体分配办法以2005年各县(市、区)落实到户的粮食直补资金为基数同比例增长。
2006年中央财政核定我省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总额11.15亿元。补贴资金依据2005年实际粮食直补面积和统一补贴标准计算确定,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
(二)每亩补贴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各地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核定的标准。综合直补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三)补贴计算依据
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资金以2005年省核定的粮食直接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后计算。各县(市、区)新增加的补贴面积,由同级政府负责筹措资金,按不低于省核定的标准对农户兑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