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明;
(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
(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按报批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拟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应用技术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分析,并提出报告,通过示范工程提出示范技术、工艺、材料推广应用技术指南。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停止实施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工程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新技术内容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七)工程质量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应用进行验收,验收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招标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已明确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且涉及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累计标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