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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获得《证书》的新技术已经本市工程实践且取得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明的,《证书》持有者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目录》。
  第十四条 建设部、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成果项目,由成果持有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证书》。
  对进入我市建设市场的境外新技术,可按照《证书》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
  第十五条 《证书》、《目录》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建筑业应用新技术。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批准实施、监督检查、“新技术应用”验收和授予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1年内的市级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工程项目;拟建工程应在先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后再申报示范工程立项;
  (二)选用不少于6项已列入《目录》的新技术。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查。
  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业主为主,联合设计、施工、选用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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