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系统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服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定期给予专项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目、车辆更新及节能改造、燃料供应等,各地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要不断完善,继续认真执行历年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二)每年应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等应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或调整城市公交客运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不同运输工具、营运方式、交费方式等情况,可以制订不同的票价形式(一票制或分段制)和票价水平,保持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照《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可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
(六)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站亭(棚)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人行道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财政、物价、建设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白卡。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