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县市要继续坚持实行“财政足额预算、一人一卡、银行统发、直达个人”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待遇,确保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由国家规定的应由教师个人缴纳的款项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教师工资卡上扣减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收费资金。对违反此规定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对学校的检查和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中小学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中小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部门、单位到中小学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并事先通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做好安排。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的罚款决定,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正常的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缴的收费,一律免征各种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省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生。
六、全面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各县市要认真总结完善“校财局管”工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财务工作的监管。学校要严格依规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学校不得替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用。要严格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政策要在学校固定的位置进行常年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人。对治理学校乱收费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浪费和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得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偿还“普九”债务,也不得把免杂费的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县级财政预算上报同级人大审议之前,州财政局应会同州教育局对其教育经费预算的安排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每年应联合对各县市上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力,转移支付落实不到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