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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6〕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我州对农村学校财务实行了“校财局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但是,有的地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还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上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向教师、学校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鄂政办发〔2006〕19号和鄂政办发〔2006〕64号文件精神,现将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摊派、乱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级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施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各县市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一费制农村中小学实行财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3〕21号),做到已出台的教育经费政策不变,已经安排的教育经费不减,全额按时发放教师工资,按规定落实教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政府应承担的部分,继续按中学每年每生15元、小学每年每生12元的标准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公用经费,减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地方教材费,对寄宿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二、坚持专项专用,确保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严格按鄂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的60%。确保省财政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该项资金除用于教师工资外,剩余资金应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危房改造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确保国家、省拨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基金、公用经费补助、义教工程资金、危改工程资金、寄宿制工程资金、职教工程资金、布局调整补助资金、“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幼儿教育专项资金、成教专项资金、青少年活动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苏区教育补助资金、师资培训资金等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切实做到专项专用。

  三、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各县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并按照《教育法》规定,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足额拨付用于教育,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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