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需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减免地价事项;
(八)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