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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57号)


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市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易地调剂耕地补充及基本农田指标调整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五个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国务院批准数额下达。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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