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