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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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