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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细则)

  ②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资金使用

  ① 满足与中央、自治区资金配套比例要求,并根据年度计划需求及时到位。

  ② 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务资料齐全,并提供由县、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

  (3)管理与改革

  ①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并实行合同制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经验。

  ② 能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新机制,能积极推进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方式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③ 工程建成后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及时明确工程管护组织,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内容客观、翔实,总结成绩、经验及教训有深度,对今后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3、项目县(市)向地(州)、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工作总结及验收报告,参照总结提纲(见附件1)编写。

  (2)项目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

  (3)本办法印发的有关表格内容。

  (4)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5)建设工程前后照片、文字说明或录象。

  五、验收程序、步骤

  5.1 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自查自验后,向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县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地(州)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地州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材料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依据工作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采用抽样验收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

  5.2 地(州)、自治区对项目验收步骤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2)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布局、规模、形式,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施工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当地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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