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 2006年8月2日)
一、总则
为做好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小农水项目对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切实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依据
1、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5号)。
2、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财农便[2005]200号)。
3、《关于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水农牧[2005]115号)。
4、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批复。
5、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验收。
1、建设地点、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2、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
4、项目建成后,能使农民、村集体直接受益,项目能正常使用,改善项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应有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四、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1、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对照招投标和实施方案内容及批复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后,向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县(市)向地(州)、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工程建设
① 严格按实施方案批复内容实施建设,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