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照党中央《决定》的要求,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1996年起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主要根据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通知,第
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第
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上述《规定》对税务代理的执业资格准入非常清楚,也非常明确,它把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范畴,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规定》同样表明在国家没有实行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前,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没有限制,税务代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行限制。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二、第
五条:“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的通知,“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四)第4条: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