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

  四、切实解决好影响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环境重点问题
  (一)确保城市环境安全
  加大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开展环境安全检查,排摸环境高危企业,清查、关闭、搬迁水源区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有序推进水源涵养林建设。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实施统一管理、集中安全处置。按规划有序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
  (二)加强水环境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纳管,切实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巩固中心城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成果,完成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近郊黑臭河道和郊区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健全河道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加大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控制力度
  全面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新建电厂在实施烟气脱硫同时,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实施烟气脱硝。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公交、出租行业新车从2006年7月起率先实施“国三”标准,其余新车从2007年起实施“国三”标准,2010年起实施“国四”标准;加快淘汰重污染车辆,推行在用车检测维护制度,加大尾气超标排放的执法查处力度。全面加强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拆房、道路、物料运输、堆场、裸土等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防治。
  (四)全面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以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为重点,全面推进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其他传统工业基地污染治理步伐,明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2、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限期治理力度。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施环境监测、监察、监管的“三监联动”机制,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由市、区(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符合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放要求。逾期未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3、坚决关闭淘汰环保劣势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或者严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由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形成淘汰环保劣势企业的合力。对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劣势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