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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

  (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要按照在全面推进中重治本、在综合治理中重机制、在资金投入上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持城郊并举、重在郊区,强化郊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基础设施先行、体制机制支撑,强化环保长效机制建设;坚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强化环保执法,以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全面提高上海整体环境质量。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研究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分配办法,明确污染削减责任,制定考核和调控办法,使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成为推动行业、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手段。
  2、明确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和控制责任。要按照条块结合、区域控制为主的原则,将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削减任务分配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对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3、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中要进一步明确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
  4、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控。完善排污申报制度,企业应依法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物检测和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把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体系,定期做好全市、主要行业和各区县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跟踪、统计、分析,每半年公布一次。
  三、坚持走科学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
  (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
  1、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相关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审批和政策颁布的重要依据。
  2、实施区域优化开发。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要结合区域功能改造,调整关闭污染企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郊区城镇和工业园区要在集约发展中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大力度淘汰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二)严格实施项目环境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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