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登录交易权属系统,在“期房抵押”新建模块中填报期房抵押的相关信息,并在线打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附件二)。

  (三)按要求对下列第(四)条中1-7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形成影像材料。

  (四)抵押当事人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手续:

  1、网上打印的《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双方需分别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申请的验原件,以后均可提供复印件);

  3、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6、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7、共同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8、形成电子影像的申请材料(附件四)。

 五、申请期房抵押登记时,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期房抵押登记可与预售登记备案一并申请办理,也可在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后再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买房人所购预售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期房抵押登记。

  六、为解决期房抵押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6月30(含)日之前签订期房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可按规定申请批量期房抵押登记,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审核。

  (一)抵押登记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网上填报信息进行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与网上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内容:

  1、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一致。

  3、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查封等限制措施。

  4、申请登记的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未超出预购商品房的价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