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开发企业回复的整改意见查证;
(3)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开发企业违规销售经营的证据,如购房收据、合同等,并留存复印件,投诉举报人配合的情况下,可请投诉举报人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
(4)到开发企业售楼场所实地核实检查;
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经查实15日内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区县管理部门网上填写《企业违规行为协查意见书》(见附件),提出具体的查处意见,网上下载后附相应证据,书面报市建委交易处。
(三)处理措施
根据企业违规的情节,市区县建委和有关部门可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违规企业项目的交易行为进行行政限制
(1)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交易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
(2)将其楼盘所有未售房屋在交易网或有关媒体按每套房屋公布签约价格、签约条款进行公开销售;
(3)对该企业新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手续进行限制至少一个月,直至企业整改且完成验收后方可解除限制;
(4)对参与违规的销售机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注册备案手续。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严重的,取消销售员考试资格或不予注册备案,销售人员的所在机构附有连带责任的对销售机构一并进行查处。
2.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企业违规行为事实及证据转开发办,符合《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政府网和各大媒体对社会公开曝光。
3.对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加以限制或禁止
开发企业违规后不按期整改或屡次违规造成对购房者危害的,对企业以下新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1)开发办对违规开发企业新项目立项予以限制;
(2)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招投标、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予以限制;
(3)建筑业处和租赁处对违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企业资质评定和升级进行限制;违规企业中法人参与的新公司资质申请予以限制;
(4)登记部门对违规企业初始登记和项目进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4.执法监察大队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