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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应由工程折旧费、大修费、运行管理费、维护费、税费和合理利润等部分构成,其定价实行分级管理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主管部门核定工程水价。村屯的小型供水工程水价,可由经营管理者与用水户协议定价。
  (三)建立科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制。
  要规范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和工程运行的管理,逐步推行农村供水管理资质制度。要与卫生、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管护区实行有效的卫生、环境监督。
  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规划的编制、计划下达、项目报批和工程监管工作,并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贫困地区联村、独村供水系统和雨水集蓄工程。水利部门负责依据规划开展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建设组织与项目指导、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点负责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划定地氟病、地砷病的病区范围,提出农村改水意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和水源水质的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水污染源的监督和治理。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要推广先进的种养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教育部门要掌握农村学校师生饮水状况,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的建议,积极配合搞好工程建设。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饮水工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办理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用地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沿(跨)公路埋设农村供水管道占道补偿费。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按成本价收取工程输电专线的架设费用,并按农村用电电价收取供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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