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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推行工程建设“六制”管理。凡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建卡制、项目公示制、业主负责制、主要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制和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招投标制、监理制“六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受益群众承担 40%。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配套资金,并引导工程受益群众以投工投劳形式承担其相应的出资。同时,要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供水设施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和改(扩)建水厂。
  (五)引导群众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要以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受益群众参与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资金监管及工程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向群众公开工程的投资、受益范围、设计方案和群众筹资投劳的要求等情况。吸收受益村委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镇)和跨村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民主协商方式,建设和管理村屯集中供水工程。
  五、构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
  构建长效机制,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定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
  要根据投资渠道,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其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各级水利部门行使管理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村屯供水工程,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归农户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投资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协议委托经营者管理,但其中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拍卖,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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