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水源保护工作。依法实施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严禁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禁止开展人工投料水产养殖。
(二)大力治理水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乡村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关停污染严重又治理无效的企业,防止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养殖重点村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和畜禽小区养殖模式,推广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对生活污水、污物及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充分发挥城市供水的辐射作用。依托城市供水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将市、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到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屯,统筹城乡区域供水。
(四)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乡 (镇)、村屯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保证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优先建设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工程,优先建设群众要求迫切、参与意识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四、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开展乡(镇)、村屯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抓住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扎实推进。
(一)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建设模式。人口稠密、居住集中的乡(镇)驻地,应扩建现有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将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屯辐射,提高自来水覆盖率和普及率。村屯密集、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应在中心村建设规模适度的联村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形成小型供水系统。相互间距离较远的村屯特别是丘陵山区的村屯,可以单独建设村级供水系统。水源缺乏、人口居住高度分散的大石山区,应修建以家庭水柜为主的雨水蓄集工程,并完善家庭水柜的集雨沟、池盖等设施,实行定期消毒制度,确保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卫生。
(二)加强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凡未纳入规划的一律不予立项。对已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要逐村逐户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同时造册登记建卡,建成一处,销号一处。严格按照国家《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进行工程设计,集中供水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实行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100万元之间的,由地级市水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水利部门备案;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报地级市水利部门备案。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