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6]4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
一、未评定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
答:未评定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定点医院按一级医院标准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
答: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凡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通用名称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中有“转移性××癌”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其费用?
答:“转移性××癌”指列出的癌变部位为原发癌,并发生其他组织器官转移的。如“卡培他滨注射液”说明书适应症为“转移性结肠直肠癌一线治疗”,即指原发癌位于结肠或直肠,同时伴有其他组织器官转移时,使用该药品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6]237号)中规定,“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对此,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其费用?
答:手术中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其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