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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区县(自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和建设占用(含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下同)、生态退耕、自然灾毁等减少耕地的实际情况,对区县(自治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补充耕地任务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标准为:
  (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
  (二)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
  (三)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责任目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占补平衡。
  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补充的耕地或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确实无法补划的,按本地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上浮50%-100%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全市统一进行补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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