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77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确定后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中省级公布中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州(市)公布小(一)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县(市、区)公布小(二)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中型以上水库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从2007年起,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如原责任人工作变动,新任领导即为责任人。
二、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州 (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应在2006年7月30日前完成审批并抄报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