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编制、审核政务公开目录(6月至7月)。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编制政务公开分类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程序和责任部门。在汇总、初审的基础上,报送上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核。
市和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成专门审核小组,市政务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区县及市级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修订;区县政务公开审核小组负责本区县所属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修订。
第二阶段:规范政务公开栏目(8月至10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据所编制的政务公开分类目录进一步规范网上政务公开栏目,做好硬件装备和软件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录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在10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分类目录网上公开内容的录入、编辑,开通政务公开栏目和政务公开监督评议系统。
第三阶段:督查考核(11月)。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分别组织人员对网上公开、网上办事及街道和乡镇政务公开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网上政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公开的,要限期完成。对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督查情况纳入考核,并向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要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安排部署。市级机关既要在推行本机关的政务公开上下功夫,又要在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上下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为推进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要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要善于总结新情况、新经验,从理论上不断提高;要善于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为推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