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场站等场站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对货主和场站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
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位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砂石料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予以整顿或关闭。2006年是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责任,确保运输源头符合国家装载运输标准要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运输管理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关口前移,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深入到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等进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场站,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道路运输场站,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车辆牌证和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对目前仍然“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GB1589-2004标准的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
(五)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保证治超检测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警力要相对固定,确保24小时驻守岗位,对阻碍执法管理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恶势力带车、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和点位,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