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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06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

  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场站等场站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对货主和场站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位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砂石料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予以整顿或关闭。2006年是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责任,确保运输源头符合国家装载运输标准要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运输管理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关口前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深入到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等进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场站,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道路运输场站,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车辆牌证和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对目前仍然“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GB1589-2004标准的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

  (五)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保证治超检测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警力要相对固定,确保24小时驻守岗位,对阻碍执法管理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恶势力带车、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和点位,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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