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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06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3.采取综合措施依法严管,有针对性地开展治超工作,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公路路政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30%以上的要按规定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运输车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拦检,引导车辆至超限站点,并依据超限超载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增加处罚额度。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大力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信息的转递工作,对记分超过规定的驾驶员,依法采取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的处理措施,同时依法对私自拆改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恢复原状。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各治超检查站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纪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的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违法行为,逐步规范车辆改装市场秩序,严把车辆改装关。对无证无照的非法改装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车厢长度或栏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车主)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限期恢复原貌。从2006年起,工商、公安、经委、交通、质监等部门联合在治超检测站点开展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活动,特别是利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场地条件,配备必要装备,对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强制车辆恢复原状。市经委要对全市车辆改装企业进行产品、生产情况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考核项目和标准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企业一律不予申报,坚决杜绝违规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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