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等货物。
第十一条 从源头单位装运的货物,由源头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称重、装车。
对装载货物符合规定的车辆,由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出具规范装载证明(样式附后)。规范装载证明当次有效。
第十二条 持有规范装载证明的车辆驶离源头单位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脱落或者扬撒,并不得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不得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第十四条 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持有规范装载证明的车辆在驶离源头单位的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或者有其他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二)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的;
(三)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的;
(四)拒绝、阻挠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
第十五条 源头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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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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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
│ 车主姓名: 车牌号: │
│ 装载货品名: │
│ 运输起讫点: │
│ 核定载质量 吨,实际装载质量 吨,符合装载要求。 │
│ 特此证明。 │
│ │
│ │
│ (源头管理专章)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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