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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交体法[200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 (市)交通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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