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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办发〔2006〕4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调整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和简化出国审查手续后,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审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8日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关于简化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备案)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适应扩大开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简化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的若干意见》(桂办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单位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单位和权限:市管干部在市委同意出访任务后,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属单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县(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县(区)党委审批。
  2常驻国(境)外人员审批单位和权限: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属常驻国(境)外人员。正副处级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市委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
  1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厅级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后15日内,须报送材料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组团单位或厅级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为厅级干部提请申报出访任务时,同时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市委讨论同意后,在每份备案表正上方空白处签署明确意见(可复写),格式为“××年×月×日,市委××会议同意×××同志赴××(国家)××(事由),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外停留××天。经审查,同意出访。”,并加盖市委公章;由组团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后,连同自治区外事办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一起,及时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将上述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材料,除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外,不再以市委名义书面请示。
  2市委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查审批。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不变。报送备案或审查材料时,除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外,不再需要书面请示;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的,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要在每份备案表正上方空白处签署明确意见和姓名(可复写),并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公章;其他报送材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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