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编制规划的村(镇),要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修订;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摸清50户以上自然屯的情况,尤其是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广电通讯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提出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和筛选,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第三阶段:申报实施(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
建设项目在村屯申请和乡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项目审批程序,上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安排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
政府采购法)、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严格财务管理,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建设资金的现象,确保质量和如期完成。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2006年11月和2007年12月)。
各级要建立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验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按照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分别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的高质量。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和总结,表彰先进。同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经村民充分讨论,提出巩固试点成果和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把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市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推进。县区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一律免除各种收费,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