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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四)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消防教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督促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开展工作督查。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出租房屋整治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为流动务工人员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有效保障他们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稳定火灾形势、减少人员伤亡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集中排查整治出租屋火灾隐患,坚决遏制出租屋火灾多发势头。
  (二)全面掌握本辖区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调研,掌握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规模,出租屋的数量、分布和建筑特点,出租屋在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火灾隐患,以及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近年来出租屋火灾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是对出租房屋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要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尤其要依法打通疏散逃生通道,拆除易燃有毒分隔材料和违章建筑,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安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出租人不得出租,已有承租人居住的应当责令承租人先行搬出,待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租住。
  (四)建立完善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要明确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有条件的辖区可以积极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等技术防范手段,从根本上提高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水平;二是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要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三是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宣传,特别要开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四是市公安局要督促公安派出所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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