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的意见
(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为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管理,规范民族风情旅游点的开发建设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海南旅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使民族风情旅游点真正成为反映海南黎、苗等民族风情,传播我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展示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风貌的窗口。根据省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顿全省现有民族风情旅游点
(一)按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对我省现有民族风情旅游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全面清理整顿非民族地区的民族风情点。将非民族自治地区市县的民族风情点作为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有歪曲民族文化和不健康的民族风情表演内容,严重违反民族政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民族、民俗风情旅游点要坚决打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管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风情旅游点,逐个进行认真检查和整顿,切实提高规划水平和建设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和管理,未达到A级标准的不得列入旅游线路,不准接待旅游团队,逐步建立起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