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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农村私人承包用电管理业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农村私人承包用电管理业务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27号 2006年6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电网改造、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以来,全省农村电网健康水平、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大幅度提高,基本消除了拉闸限电现象;农电管理体制基本理顺,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村用电基本实现了“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从源头上杜绝了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有效降低了农村电价。但是,目前全省农村部分地区还存在私人承包用电管理业务现象,导致用电价格高、供电可靠率低、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电费回收难等问题,影响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执行和农村用电秩序的稳定。
  取消农村私人承包用电管理业务,对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9]2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村私人承包用电管理业务,将农村私人承包的用电管理业务纳入所属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真正做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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