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购效率明显提高。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注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省采购办出台了《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使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逐步扩大,并实行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的办法,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先后制定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和省直单位实行自行采购零星小额项目的具体办法。省、市两级采购监管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2005年对电话机、碎纸机等小项目进行归并,将网络系统集成调整到通用类项目。漳州市试行采购单位跨县(市、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模式,等等。这些办法和措施,把简化程序与规范运作,严格管理与搞好服务相结合,较好地实现了效益和效率并重。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管采分离”即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既是政府采购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目前,漳州市、宁德市的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还同属于财政部门管理,存在“管采合一”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县(市、区)更加突出。这种管理体制不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容易削弱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此反映比较大。有个别设区市的采购中心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严重违反程序,但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采购办对其监管难以到位。有的省直单位没有指定专门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责任不够明确,采购计划性差,工作随意性大。
(二)非公开招标方式所占比重偏大。《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当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并履行有关程序后才能采取其它采购方式。但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所占比重仍然较大。这在少数设区市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据了解,从2003年到2005 年9月,宁德市全市政府采购总金额8525万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金额为4209万元,仅占49%;莆田市全市政府采购金额24489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14171万元,占57.87%。
(三)管理监督制度不够落实。一是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如,驻榕某高校在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中,既没有建立评审专家库,也未从省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仅靠本校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和个别教授参加评标;信息发布随意性大,只在校内公开栏和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将20天的法定公示时间擅自缩短为7天。二是部分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人员配备少,尤其是专职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人员不足,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不强,削弱了监管力量。三是监管的配套制度措施不够完善。由于与《
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难依和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四是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够规范。有的一味迎合采购人对供应商、品牌的需求倾向,增加排斥性条款,造成多次招标、多次废标,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个别的甚至与采购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加上少数供应商不守诚信,惟利是图,导致了价格虚高,质量不好,效率低下,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