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并抽调省直纪工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5年12月下旬,对漳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省经贸委、工商局、体育局、卫生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公安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以及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重点抽查。一是突出重点,找准主要问题。把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自行采购量较大的单位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对监管机构审批、变更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运作方式,采购单位履行有关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容易发生违纪违规的环节上进行重点抽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边查边纠,重在整改到位。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一起梳理情况,查摆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正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则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并注重跟踪问效。三是解惑释疑,加强政策引导。注重把政策引导、答疑解难贯穿于检查的全过程,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就有关疑难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四是深入调研,积极寻求对策。采取多种形式,主动走访有关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多次召开有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寻求对策措施,并指导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规范,科学监管,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普遍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监察、审计、政府办等单位领导为副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及时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省、市和部分县(市、区)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特别是垂直管理单位还设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小组。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省和大多数设区市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做到分开设置,合理分工,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管理,重视抓好评审专家库建设。这些都为扎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