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我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培育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建立完善市场条件下“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环保产业推进机制。突出抓好“一个基金、两个平台”,建立良性滚动发展的环保产业创新基金,继续办好绿博会为主的市场平台,建设开放性的环保产业创新平台,为环保企业提供“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开放性中试基地。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和政策。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政策。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设施有偿使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投融资体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的运营管理机制。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原则,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以“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电力行业实行SO2排污交易。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实行政策优惠,可再生能源发电、脱硫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提高电价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选择地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确定我省区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补偿主体、对象及方式)和补偿费的计算及使用。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在法制、市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和突破。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七)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倡导生态文明,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排污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强化环境教育,继续加大“绿色系列”创建力度,推进绿色学校建设。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从2006年开始,省、市政府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流域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环保重点工程进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舆论监督,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双边与多边环境合作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加快发展与韩国、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努力扩大环保利用外资、引进高新技术的渠道和规模,提高我省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加快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有害物质的监控体系。高度重视绿色壁垒、污染转移、物种入侵、遗传资源流失等问题。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