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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加大城区工业大气污染源搬迁力度,建立人口稠密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设立重点区域烟尘控制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立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城镇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文明施工。

  (四)以农村环境整治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农村环境优化美化为目标,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和村庄整治。到2010年,力争全省村镇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30%以上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和美化。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实施农业“两减三保”(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面源污染控制行动计划,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鼓励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加快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青贮氨化、发电、养畜等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步伐,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切实解决农地膜污染问题,加快开发应用降解膜,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有效控制白色污染。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实施规模化养殖治污示范工程,努力降低养殖污染。积极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坚决制止在农村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2010年省辖淮河、海河、黄河流域完成农业面源综合治理项目30个。

  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成因调查、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价与安全区划,明确全省土壤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及控制对象。选取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耕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对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工程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确保食品环境安全。

  (五)以强化生态保护为重点,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以湖区、库区、湿地、草地,重要水源地和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编制实施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与建设规划,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展生态效益评估,建立完善相应管理机构。在重要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地、防风固沙区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建立完善济南南部山区、南四湖和东平湖湿地、黄河三角洲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

  重点开展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大型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等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等退化区,以及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2007年前关闭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使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20%以上,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治理率达到80%以上。以小流域治理为着力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强化沿河、沿湖、沿海生态防护林带。维护区域水生态系统平衡,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建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本地特有物种。强化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体的生态影响监控,建立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和应急机制。

  深化生态省建设,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以及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多层次的生态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4个生态市、40个生态县(市、区),8个设区城市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

  (六)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在全省建成3处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17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17个设区城市各建设1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站,建成危险废物收集贮运网络体系。加大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抽查、监督力度,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对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审定,提高焚烧工艺尾气处理水平和填埋工艺防渗及渗滤液处理水平。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对所有产生铬渣和使用汞、砷的重污染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争2010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实现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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