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促进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设立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网络、大型仪器与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基础平台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大力发展科技投融资
(十七)实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十一五”期间,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十一五”末期,重点扶持百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十户以上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各区、开发区至少建立一户风险投资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运作。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
(十九)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十一五”期间,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担保资金5亿元。重点为“百亿增值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适时成立专门服务自主创新的科技贷款担保机构。
(二十)改革风险准备金制度。经认定,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计入经营成本。
(二十一)健全资本退出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产权交易、代办系统、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退出。
六、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二)提高科技人才“净所得”。科技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奖励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留学回国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二十三)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服务。设立科技人才创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海外学人在内的科技人才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建立促进科技人才柔性流动的平台,创新柔性流动机制,支持优秀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创新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50%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85%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