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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高于上年增量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

  (十)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地方资金匹配。

  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途除外),可按土地出让金低限标准缴纳。

  (十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三)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十四)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名牌战略。提高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1.5万元。对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加大奖励力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四、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国家级产业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推进长春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长春中俄暨独联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长春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建设。设立基地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产业基地的公共平台和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扶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重大项目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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