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玉米生化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生物技术创制动植物新种质及培育新品种、新型显示技术及产品等重大科技专项。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企业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十一五”期间,在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企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实现新增产值超百亿元。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产业基础、有广阔市场前景、有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转化项目择优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给予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六)鼓励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可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报酬。
企业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获利之日起3-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七)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对企业以委托、合作、购买等方式取得在长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且转化后成效显著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项目投产之日3年内,对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返还,当年返还金额不足的,可在5年内逐年返还。
三、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八)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自2006年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驻长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筛选一批有望晋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重点扶持。